时间:2022-02-18 16:51
在目前的境外投资实践中,商务主管部门与发改委的境外投资审查原则上相互独立,不存在互为前提的情况,可以分别报送。在获得《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以及《备案通知书》后,境内企业方可进行境外直接投资的外汇登记(银行端)。因此在整个境外投资的过程中核准与备案的通过至关重要。
因涉及的部委及监管政策密又多,许多小伙伴又没有实操经验,加之咨询的多了,我们觉得有必要对备案登记流程及投资的基本原则进行一个系统梳理。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2017年年底发布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针对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
01核准管理的范围
实行核准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敏感类项目。 敏感类项目包括:
(一)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
(二)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
(一)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
(二)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
(三)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
敏感行业包括:
(一)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
(二)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
(三)新闻传媒;
(四)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敏感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
02备案管理的范围
实行备案管理的范围是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 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 3 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商务部于2014年9月出台了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并引入了负面清单的管理理念,除在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投资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余均实行备案。以此引导境外企业守法合规经营、强化道德规范、履行社会责任、加强与当地利益文化融合,实现互利共赢。
已经取得外汇局金融机构标识码且在所在地外汇局开通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银行可直接通过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境外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主体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外汇局的指导下开展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等相关业务,并在权限范围内履行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
相关市场主体可自行选择注册地银行办理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完成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后,方可办理后续直接投资相关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业务(含利润、红利汇出或汇回)。
整体备案流程介绍完啦!可以看出来,不论是发改还是商务政策,不管是备案还是核准,都是投资主体自身的行为。而到了外汇局层面,就是由银行代为履职“展业三原则”,这是资金出境的最后一道闸,如何界定投资款的真实用途、如何审慎把控境内资金的来源合法性都落在了银行的肩膀上。